摄影作品被侵权 维权获赔五万元
2010-11-12 文章来源:上饶日报
贵金根 苏国婷 记者邹萍艳报道:向塘机务段客运车间职工、业余摄影爱好者王冶洪作品被侵权,他主动维权,打赢官司,获得赔偿5万元。
2009年3月,王冶洪利用休息时间到婺源摄影采风时,发现婺源高速路口、婺源景区各路口的广告牌以及乡政府、村委会、酒店等场所均有自己的摄影作品被侵权。为了讨个说法,王冶洪找了公证处去拍了照片留底,保全证据,然后聘请律师,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开庭取证,侵权事实成立。
今年8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冒着酷暑和王冶洪一起到了婺源,找了婺源旅游集团等侵权单位和部门。在法官的调解下,婺源旅游集团老总承认侵权,诚恳道歉,并承诺为王冶洪今后到婺源摄影创作、作品展览提供方便,同时支付王冶洪作品使用费5万元。其他部门也相应支付了侵权费用。
为了更好地宣传婺源,促进婺源的旅游发展,王冶洪将其拍摄的《儒商第一村——思溪》《彩虹桥》等6幅作品提供给婺源旅游集团永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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