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绿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婺源绿茶”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婺源绿茶”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婺源绿茶”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婺源绿茶”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婺原县茶业协会是“婺源绿茶”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婺源绿茶”证明商标的,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婺源县茶业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婺源绿茶”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婺源绿茶”证明商标的产品地域范围:江西省婺源县的紫阳镇、古坦乡、大鄣山乡、清华镇、浙源乡、江湾镇、赋春镇、许村镇、中云镇、太白镇、珍珠山乡、甲路乡、溪头乡。 第六条 使用“婺源绿茶”证明商标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品质特征: 1、感观品质总的要求为:茶叶洁净,不含夹杂物,无烟、焦等异味,无劣变,无红梗红蒂。干茶色泽翠绿,香气持久纯正,滋味鲜醇耐冲泡,汤色碧绿清澈,叶底嫩绿柔软。具体的品质特征因各个品质及等级不同,各有特点。 2、理化、卫生指标:
(1)水份≤7% |
(8)粉末<1.5% |
(2)水浸出物≥34.0% |
(9)铅(以Pb计)<2mg/kg |
(3)总灰分≤7% |
(10)铜(以Pb计)<60mg/kg |
(4)水溶性灰分(占总灰分的百分率)≥45.0% |
(11)六六六<0.2mg/kg |
(5)水溶性灰分碱度(以KOH计)1.0-3.0% |
(12)DDT<0.2mg/kg |
(6)酸不溶性灰分≤1.0% |
(13)三氯杀螨醇<0.1mg/kg |
(7)粗纤维<16.0% |
(14)氰戌菊酯<0.1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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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甲胺磷<0.1mg/kg |
第七条 使用“婺源绿茶”证明商标的产品在加工制造过程中必须经过“杀青-揉捻-干燥”三道工序。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婺源绿茶”证明商标。
第三章 “婺源绿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婺源绿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婺源县茶业协会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婺源县茶业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6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婺源县茶业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婺源绿茶”证明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 (2)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婺源绿茶”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书1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婺源县茶业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婺源绿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叁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需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婺源县茶业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的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禁止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婺源绿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婺源绿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商标; 2、使用“婺源绿茶”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婺源县茶业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交流活动等;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婺源绿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婺源绿茶”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婺源县茶业协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3、“婺源绿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婺源绿茶”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婺源绿茶”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婺源绿茶”证明商标; 4、“婺源绿茶”证明商标使用者,只能把“婺源绿茶”证明商标使用在由婺源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并且通过审评检测,质量符合标准的绿茶及其包装上,从县外购进的各种茶叶以及其包装均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五章 “婺源绿茶”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婺源县茶业协会是“婺源绿茶”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七条 婺源县茶业协会与“婺源绿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婺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八条 婺源县茶业协会为保证“婺源绿茶”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婺源绿茶”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婺源绿茶”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 “婺源绿茶”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等行为发生,婺源县茶业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未经婺源县茶业协会许可,擅自在商品、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婺源绿茶”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婺源县茶业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婺源绿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婺源县茶业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婺源绿茶”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其标准,由婺源县茶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婺源绿茶”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且要用于印刷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婺源绿茶”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婺源县茶业协会 二○○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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