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未满发现漏罪 数罪并罚追加徒刑
2010-08-20 上饶日报
婺源讯 胡某于2009年8月24日被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其还有盗窃罪没有判决。近日,婺源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2009年5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到婺源县紫阳镇寅川村施某住宅盗走人民币200元。同年5月18日凌晨,胡某又到婺源县某酒店客房内盗走李某包内现金人民币7600元和软中华香烟5包。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累计金额达人民币8150元,属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发觉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并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在2009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盗窃罪没有判决,依法应与前罪并罚。依照《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毕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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