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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 实现诉调无缝对接
作者:李永平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2 20:28:11  文章录入:戴向阳  责任编辑:戴向阳

 

婺源 实现诉调无缝对接

2010/9/2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8月30日,江西婺源北站大楼新的所有权人顺利进行翻新装修,这是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实行诉调对接、发挥人民调解功能、构建“大调解”格局的又一次成功实践。

    今年3月25日,婺源县华盛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与婺源县飞马公司(乙方)签订了《物业租赁合同》。5个月后,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形成一致意见,甲方于8月17日诉至婺源法院,请求办理立案手续,要求不因诉讼影响双方经营活动和尽快实现各自主张。负责立案的法官告知,可以约好对方选择立案前调解。

    8月18日,当事人双方到法院请求即时解决该纠纷。在立案庭法官的释明引导下,当事人双方当即向婺源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递交了“要求调解申请书”。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即时委托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此案进行审前调解。同日,婺源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在轮流驻室法官的指导下,从当地经济发展步伐,从法律、事理、人情等多角度疏导、感化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终于在心平气和、完全自愿、一致配合的基础上达成了“双方解除合同、甲方赔偿乙方各项经济损失28万元并支付乙方抵租金的购车款9.1万元、乙方支付甲方租金1万元和承租期间水电费0.4万元”及搬迁相关事宜的协议。

    婺源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笔录和协议内容,即时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从该调解书的效力考虑,又向法院书面申请对该调解书进行司法确认。在当事人各方均无异议的前提下,法院以(2010)婺民二初字第195号《决定书》作出“婺源县人民调解委员会(2010)婺人民调字1号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也于8月18日当天全部履行完毕,双方经营活动顺利有序进行。婺源法院诉调无缝对接,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接轨,方便了当事人,减轻了司法成本,加快了社会矛盾化解。

    为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无缝对接,婺源法院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精神,于日前会同婺源县人民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婺源县司法局联合向全县各乡镇、街道、园区、村居委会、行业等人民调解委员会下发了《人民调解工作室运行机制的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性质任务、受案范围、工作程序、人员配备、运行保障等进行了规范,能动地为构建“大调解”、“大速裁”工作体系,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搭建好平台。(詹菊生)

    点评:婺源法院成功地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对该案进行合法、自愿、快捷调解,进行司法确认,收到大标的纠纷当天调解、当天确认、当天履行、当天化解矛盾的良好社会效果,是以能动司法为民情怀,“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生动实践。

    该院能动转变工作模式的做法,旨在实现多个调解主体互动、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调解合力,达到及时有序、有效、便捷、合法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标。(李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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