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 源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古建筑保护的公告
为更好地保护我县古建筑资源,彰显古建筑鲜明的地域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和《婺源县古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古建筑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古建筑保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擅自迁移、拆除古建筑;禁止走私、盗窃、非法买卖古建筑及其构件(含旧木料、旧砖瓦、旧石料等)和附属文物;禁止擅自更换构件或在古民居沿街外墙、楼顶安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空调外机、水塔、太阳能(空气能)热水器、卷闸门、改建门窗等故意破坏古建筑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责令停止、限期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主管部门指定相关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反者承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有上述行为之一且拒不悔改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打击。同时,对擅自拆除古建筑的房屋业主,不予办理宅基地审批。
二、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切实担负起本辖区内古建筑保护与监测的责任,建立有效的监控制度,监测古建筑的各种动态,及时向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县文物部门依法对古建筑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古建筑维修方案的审核批复和维修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被查扣古建筑及构件的接收和管理。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大打击盗窃、擅自买卖古建筑及构件等违法犯罪行为。工商部门负责监督、查处涉及古建筑及构件等文物的经营活动。林业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各木竹检查站在检查中发现木材运输手续不完备的古建筑构件,应坚决扣留。各相关执法部门查获和没收的古建筑构件及附属文物,应及时移交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希望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迅速行动起来,积极保护我县古建筑资源。欢迎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793—7368085,13340136065。
注:本公告所称古建筑指建于1949年以前的民宅、祠堂、古桥、古驿道、书院、牌坊、楼、台、亭、阁、匾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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