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旅游服务,维护游客合法权益,促进我乡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家乐是以农民家庭为接待单位,为游客提供农家食宿、农事体验及民俗娱乐等乡村旅游活动项目。
第三条 农家乐应做到环境整洁卫生,交通通畅,能够提供必要的通讯服务,附近三公里内设有医疗救护点。
第四条 农家乐的建筑物应当与周围景物和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和农家风格,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农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用于农家乐经营的,应当向乡主管部门(“淄博森林公园有限公司”游客服务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根据农家乐项目要求进行施工。
第六条 家庭客房应适当装饰装修,室内采光、照明充足。家具用品能满足客人一般需要,使用性能良好。床单、被罩、枕巾等全部采用白色,一客一换。有条件的应按宾馆标准间的要求,每间设独立的水冲式厕所、洗澡间。也可以分设男女封闭水冲式厕所及洗澡间,清洁卫生。24小时提供热水,使用桶装矿泉水的,每桶水的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周。
第七条 开设农家乐的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
第八条 从事农家乐餐饮服务的人员,需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热情待客,尊重游客民族习俗。有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及污水处理设施。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菜品具有浓郁的农家风味,菜单清洁美观,明码标价,并报公司游客服务中心核准。
第九条 成立由淄博森林公园牵头的农家乐规范管理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旅游、林业、城建、文化、安监、卫生、工商、公安局、环保、相关村等,负责农家乐旅游经营户的评定、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游客服务中心。其职责是依据法律、法规定期对全乡农家乐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经营依法进行处理。景区所在村可设立农家乐服务中心、农家乐服务站,在乡农家乐规范管理协调小组的指导下,面向公众提供旅游咨询、投诉电话,并对所辖范围内农家乐经营户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条 农家乐经营户须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游客服务中心对农家乐实行挂牌管理、星级评定,凡未经挂牌认定或被摘牌,一律不得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不听劝阻,强行经营,一旦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负责。
第十一条 申报农家乐经营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经营户向所在村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后报乡农家乐规范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2)办公室审核合格后报规范管理协调小组,经复审同意后,经营户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照;(3)乡农家乐规范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查验农家乐经营户各种证照,并对经营农家乐的场地、卫生、环境等基本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对证照齐全、勘验合格的颁发统一的农家乐标识牌。
第十二条 农家乐经营者发现游客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情况应及时帮助就医,发现游客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应立即通知卫生院(所)处理,并报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农家乐经营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纠缠游客或以不正当方式招揽游客的;
(二) 强行向游客推销物品的;
(三) 任意哄抬物价或以其它方式巧取利益的;
(四) 设置妨害游客隐私的设备或从事影响游客安宁行为的;
(五) 自行扩大经营规模、超出农家乐经营范围相关规定的;
(六) 其它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农家乐经营户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 确保卫生安全;
(二)维护农家乐场所与四周环境整洁及安宁;
(三)在开展民俗文化活动或参与农事活动时,应注重自然生态环境清洁、安宁及公共安全。
第十五条 经营户发现游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
(一)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 携带枪械危险品或其它违禁物品的;
(三) 使用毒品或其它麻醉药品的;
(四)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五) 未携带身份证或拒绝住宿登记而强行住宿的;
(六) 有自杀自残现象或苗头的;
(七) 有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嫌疑的。
第十六条 农家乐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农家乐经营户建立档案,实行服务质量监管。对不符合标准的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十七条 农家乐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培训,符合从业要求。
第十八条 “农家乐”经营点(户)设立标准
(一)散户设立的基本标准:
1、房屋建筑布局基本合理,能方便游客在房间正常活动,争取达到周围25米范围内无污染源;2、根据当地气候,室内有取暖和降温的设备,各区域通风良好,室内卫生、整洁,有卫生管理制度;3、有2间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有窗帘,安纱门、纱窗,床单、被套和枕套要一客一换一消毒;4、有经培训的服务人员,且要求取得有效健康证明;5、有简易停车场;6、有水冲式的卫生间;7、可以24小时供应冷、热水;8、厨房位置合理,有冰箱、消毒柜和适当的餐饮具;9、有餐厅和明码标价的菜单;10、有旅游接待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11、各种制度齐全,有安全、卫生责任人员。
(二)大户设立的基本标准:
1、区域建筑布局基本合理,能方便游客正常活动,确保周围无污染源;2、根据当地气候,室内有取暖和降温设备,各区域通风良好;室内卫生、整洁;3、有10间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有窗帘,安纱门、纱窗,至少有1/2的客房有独立的卫生间、空调和电视机,床单、被套和枕套要一客一换一消毒;4、有供游客娱乐的棋牌室和休息室;5、有经培训的能够满足服务游客的专职服务员,且要求取得有效健康证明;6、有基本通讯设备;7、有满足游客需要的停车场;8、有2个蹲位以上的水冲式公共卫生间,如住宿房内无独立卫生间的必须有男女分设的公共浴室;9、可以24小时供应冷、热水;10、厨房位置合理,面积不小于8平米,内部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安有纱门、纱窗等“三防”设施,有冰箱等必要的保鲜、消毒设备;11、有两个以上餐厅(含包厢)和明码标价的菜单,有餐饮特色;12、有应急照明灯;13、有服务台,可代管物品;14、有三个以上娱乐项目,有供游客选购的农产品;15、各种制度齐全,安全、卫生、接待有责任人员和操作办法;16、有旅游接待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17、有宣传册;18、有必要的消防设备和预案。
第十九条 服务基本原则 1、对客人一视同仁,不分种族、民族、国别、贫富、亲疏,不以貌取人;2、对客人礼貌、热情、友好;3、对客人诚实,公平交易;4、尊重民族习俗,不损害民族尊严;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客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服务基本要求
1、服务人员的仪表仪容端庄、大方、整洁;2、服务人员应表情自然、和蔼、亲切,提倡微笑服务;3、举止文明,姿态端庄,主动服务;4、语言要文明、礼貌、简明、清晰;提倡讲普通话。
第二十一条 文明公约及制度:
所有“农家乐”必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卫生、经营等各项规章制度,必须遵守文明公约,诚信经营,规范服务。下列制度必须上墙公示,自觉接受管理机构和游客的监督。
(一) 文明服务公约
1、对客人一视同仁,不分种族、民族、国别、贫富、亲疏,不以貌取人。2、对客人礼貌、热情、友善,举止文明,姿态端庄,服务主动。3、对客人诚实,公平交易。4、尊重民族习俗,不损害民族尊严。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客人合法权益。6、服务语言要文明、礼貌、简明、清晰。7、提倡微笑服务,提倡讲普通话。8、文明服务用词: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欢迎再来。
(二)经营管理制度 1、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依法纳税,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日常管理。2、诚实守信、公平竞争。3、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抢客拉客,强买强卖。4、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5、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旅游商品和服务项目。6、不断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二) 安全管理制度
1、各经营户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安全管理制度。2、自觉维护好道路安全,不得强占马路进行经营。3、做好用电安全,电器、线路要定期检查,及时维护、维修好。4、注意用火安全,提高防火意识,严格控制烟火,不准乱扔烟头,一旦发现火情应及时报告、扑灭,各经营户都必须有义务消防员,配置必要的灭火器等消防设备。5、食品卫生安全,严格注意食品卫生,按食品卫生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行。6、定期检查各种供游客娱乐的设施安全,定期保养、维修,消除隐患。
(四)环境保护制度 1、严格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2、认真保护好环境,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乡环保部门规定的指标要求。3、认真搞好垃圾处理,施工和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指定地方,不得乱堆乱扔。4、未经批准,不得砍伐树木,不得破坏植被等,严禁乱开荒、采石。5、对游客有损环境的行为,进行善意的制止,并做好思想工作。6、积极宣传环保知识和政策。
(五)食品卫生制度
1、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食品卫生法》。2、食品卫生必须做到安全、清洁、卫生、无污染。3、认真搞好食品的生熟、分开、分放、分存。4、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防疫部门的体检合格证。5、自觉接受卫生防疫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6、对游客进行食品卫生的宣传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调小组将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经营业户的设施情况、服务情况、游客投诉情况等涉及农家乐项目的各个要素进行检查和总结,对违反相关规定不符合项目经营条件或因经营原因引起游客投诉的经营业户,据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乡农家乐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